(四)减排量占区域(区、功能区)年度减排目标的80%以上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企业总量控制目标。
(五)区或功能区完成上年度减排任务。
(六)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资金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实施方,也可以是项目承担方,不得重复申报。由项目承担方申报项目补助的,应取得项目实施方的同意。
(七)申请减排技改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五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减排和区域减排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环保局下发减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的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所在区、功能区环保部门。
(三)区、功能区环保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市环保局。
(四)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年度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对经评审确认的支持项目实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申报减排新技术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减排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
(三)立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四)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项目资金投放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减排项目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减排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
(三)减排目标责任书或总量控制目标。
(四)立项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及汇总清单。
(六)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报告。
(八)区或功能区完成上年度减排任务的认定材料。
(九)反映企业环保守法的相关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保验收批复、达标排放、无环保事故和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