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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奖励年度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

  第六条 减排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第五条第一、三项可申请拨款补助或贴息贷款,建成前申报;第二项可申请拨款补助,建成后申报;第四项采取年度拨款方式;第五项采用奖励方式。

第三章 减排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减排技术创新的研发、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

  第八条 企业减排项目给予30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

  第九条 区域减排项目的资金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并向珠海西部地区倾斜。

  第十条 奖励内容:

  (一)对减排技术创新的研发、示范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减排率达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取得实质减排成效的,获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减排技术创新的研发、示范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相应的研发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省重点减排领域、关键技术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具有共性指导技术,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的经济发展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排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性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减排和区域减排项目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有健全的项目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应重视环保工作,环保管理制度、机构完善,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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