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环〔2008〕201号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以及广东省《关于加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07〕23号),根据珠海市的实际情况,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环境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减排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范围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
第五条 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减排技术创新,包括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等。
(二)支持企业减排项目,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技术改造项目和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减排项目等,实现零排放或较大幅度减排、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中水回用项目等。
(三)支持区域减排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集中控制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等)项目、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项目等。
(四)支持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