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年湖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的通知
(鄂教高[2008]24号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湖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湖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由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各高校申报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了考核验收和评审。在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的基础上,我厅审核同意授予武汉大学机械等52个实验教学中心为2008年度“湖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名单见附件)。
开展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是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高校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作用,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要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命名为契机,进一步确立现代实验教学观念,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创新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争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为充分发挥高校国家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示范辐射作用,我省高校中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部委属高校中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与一所省属本科院校相应的教学中心建立对口协作关系,双方合作协议副本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复审制度。每年年底,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认真总结一年来中心在各方面建设取得的进展、经验与成果,主要内容是:学校相关政策与措施,包括制定的新政策、采取的新措施、投入的专项经费等;中心建设与发展,包括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队伍培养与建设、资源信息化建设及共享,管理系统建设及创新性实验项目建设情况等;发挥的示范辐射作用,包括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师资培训等;推动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学生能力培养、提高教学质量所产生的成果和效果等,总结报告须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并上网公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授牌后,五年之内进行复审,不合格者将取消“湖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