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
(鄂教学[2008]1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转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转学工作的领导
各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高度重视高校学生转学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转学工作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制度,明确签批校领导、学籍管理部门在转学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省教育厅建立由厅领导主持的协调处理高校学生转学工作集体办公制度。高校学生转学日常工作由厅高校学生处具体负责。各高校要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校转学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公开。
二、坚持高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原则要求
1、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转学,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同招生录取批次之间学校进行。
3、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4、严禁高校以先“借读”后转学等名义,接收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和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报到入学;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的学生到校就读。
5、各高校每年转出转入学生实行总量控制。中央部委高校、省属本科学校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录取学生总数的3‰,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录取学生总数的5‰。
6、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省教育厅对学生本人和其他个人递送的转学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转学理由和条件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