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委、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9年8月26日 琼发改收费[2009]1490号)
各市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区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
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5、企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款清算鉴证;
6、出口退税申报前鉴证;
7、房地产项目完工清算所得税汇算鉴证;
8、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