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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航空运输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促进珠海民用航空运输发展资金补贴办法


  (一)业载40吨以上的,年营运班次达到23班,第一年每班补贴4万元,第二年每班补贴2万元。

  (二)业载不满40吨的,年营运班次达到46班,第一年每班补贴2万元,第二年每班补贴1万元。

  第六条 为鼓励通用航空公司充分利用珠海空域资源,开展通用飞行业务,第一年内达到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补贴:

  (一) 设立基地航空公司,投放飞机2架,起降达到每年1500架次的补贴10万元;投放飞机3架,起降达到每年2000架次的补贴15万元;投放飞机4架,起降达到每年2500架次的补贴20万元;投放飞机5架以上,起降达到每年3000架次的补贴25万元。但飞机出厂交付客户进行的试飞校验起降次数除外。

  (二)对未设立运营基地航空公司,飞机起降每年300至500架次的补贴2万元;飞机起降每年500至1000架次的补贴4万元;飞机起降每年1000架次以上的补贴6万元。

  第七条 为保证航线航班在珠海机场稳定发展而进行的珠海以外地区市场宣传推广、旅客接驳运输、货运市场和通用航空项目拓展,市财政局将根据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比例和限额的补贴,每年补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航班由包机人经营的,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只给予该包机人。

  航班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种以上补贴标准的,该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包机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贴标准申请补贴。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航空运输企业在结算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营运数据报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对无误后,报市交通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市财政局支付补贴款。

  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应将本办法规定的航班在珠海以外地区市场宣传推广、旅客运输情况和相关的费用支出情况书面报告市航空运输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年度民用航空运输发展资金有结余的,所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市航空运输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指派人员组成资金监管小组,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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