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航空运输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促进珠海民用航空运输发展资金补贴办法
(珠交字[2009]214号)
第一条 为鼓励航空承运人增开珠海机场始发航线航班,扶持珠海民用航空业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繁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运输企业在珠海注册设立基地公司或者分公司,新增航班或者新增过夜飞机,年实际执行珠海机场始发国内航线班次达到下列标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两年补贴:
(一)飞机载客量300座以上,且每年飞满300个航班的,第一年补贴1000万元,第二年补贴700万元;每年不满300班的,每少一班扣减4万元。
(二)飞机载客量140至299座,且每年飞满657个航班的,第一年补贴700万元,第二年补贴350万元;每年不满657班的,每少一航班扣减2万元。
(三)飞机载客量90至139座,且每年飞满657个航班的,第一年补贴500万元,第二年补贴250万元;每年不满657班的,每少一航班扣减1.5万元。
(四)飞机载客量89座以下,且每年飞满657个航班的,第一年补贴200万元,第二年补贴100万元;每年不满657班的,每少一航班扣减1万元。
第三条 珠海机场始发的新增航班连续营运6个月,执行符合珠海机场航线网络规划规定的航线达到70班,对该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包机人按以下标准补贴:
(一)飞机载客量300座以上的,每班补贴2万元;不足70班的,每少一班扣减2.5万元。
(二)飞机载客量140至299座的,每班补贴1.5万元;不足70班的,每少一班扣减2万元。
(三)飞机载客量90至139座的,每班补贴1万元;不足70班的,每少一班扣减1.5万元。
(四)飞机载客量89座以下的,每班补贴0.5万元;不足70班的,每少一班扣减1万元。
第四条 珠海机场始发的国际客运航班,年营运班次达到70班的,对该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包机人第一年每班补贴4万元,第二年每班补贴2万元。
第五条 珠海机场始发国际货运航班,对该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包机人按以下标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