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年度决算;
(二)负责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市文产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向市文产办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入国家、省以及珠海市文化产业规划的重点发展产业,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项目。主要资助对象:
(一)文化产业基地(示范单位),包括经我市评定的文化产业基地(示范单位)、文化产业教学培训基地、具有产业孵化功能的文化企业。
(二)经市文产办认定,在珠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的研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其他文化企业。
(三)经市文产办认定,具有市场潜力的我市文化产业原创作品的推广。
(四)在我市建设的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文化产业孵化企业(基地)和文化产业“产学研”基地(中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等资助方式。
第四章 资助原则
第十二条 经我市评定的文化产业基地(示范单位)和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基地(示范单位)以及全市性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项目补贴;对文化产业“产学研”基地予以资金扶持(奖励);对具有文化产业孵化功能的企业(基地)给予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