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转诊证明有效期为1年。
(五)关于常住异地就医。
1、下列参保人可办理常住异地就医: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市外其他地方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需参保满1年以上)。
(2)享受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离退休待遇、在异地居住满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①回籍贯所在地居住。
②在居住地购有属其本人所有的房产。
③投靠在外地的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
(3)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异地工作或居住满1年以上、并具备所在地以下材料之一的人员:
①暂住证。
②工商营业执照。
③居(村)委会证明。
④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常住异地就医的,可选择3家当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服务单位,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异地就医手续。
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
(一)增加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斗门区慢性病防治站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社保年度待遇支付限额按连续缴费所覆盖的时间段计算。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问题
(一)增加平沙医院、红旗医院为门诊报销病种中的精神病病种证明医院,其精神病科主治及以上医师可开具精神病病种证明。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险种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各险种的相关规定执行,但磁疗及精神病人的心理治疗、音乐疗法、工娱治疗除外。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住抢救室、ICU或层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按62元/天结算。其中因器官移植手术住层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按《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每床位费标准结算;属离休干部的,其住抢救室、ICU的住院床位费按规定的每床位费标准支付。
(四)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为800元/次。
(五)特殊情况下的待遇支付。
1、参保人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险种之间转换,转换当月发生医疗费用的,按所参险种的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