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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点第(五)款‘参保人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险种之间转换,转换当月发生医疗费用的,按所参险种的规定支付’”已被: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3日)废止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若干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8〕195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
  (一)参保人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办理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的,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同时是公务员的,应当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并按缴费工资2%缴纳医疗补助费。参加补助后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实报实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按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执行。
  (四)关于转诊。
  1、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再向省外转诊的,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由所参险种的统筹基金按正常转诊规定支付。
  再转诊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由接受转诊的市外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医院医务处盖章同意,报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2、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住院期间由所在医院同意再到省内其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药的,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由其所参险种的统筹基金按正常转诊规定支付;到省内其它非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治疗或购药的,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由其所参险种的统筹基金支付50%。
  3、参保人未办转诊手续市外住院或办理了常住异地就医未经核准回本市就医的,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须扣除起付标准)由其所参险种的统筹基金支付50%。
  4、参保人未办转诊手续到市外诊治门诊报销病种,属患高额病种疾病的,其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由其所参保险种的统筹基金支付50%;属患中额病种疾病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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