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政发〔2009〕34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17号)要求,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衢州市区范围内(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总和,如低于省政府规定最低保护标准3万元/亩的,必须执行省最低保护标准;如高于省最低保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市区征地区片划为四个区片(见附件1)。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林果木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2)。围墙、晒场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3。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含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采取包干的形式给被征地行政村,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
二、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被征地安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做到“即征即保”。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中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原则上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其他补偿费用实行乡镇(街道)管村用,必须优先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未缴纳的,其他补偿费不得发放到户。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本通知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件:1、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
2、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3、衢州市区征地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
区片
| 东
| 南
| 西
| 北
|
区片一
| 衢州机场浮石二桥接线
| 三衢路、双港大桥
| 衢江
| 衢江
|
区片二
| 白沙溪
| 46省道江山港大桥
| 原浙赣铁路
| 原浙赣铁路、三衢路
|
乌溪江
| 石室二桥及接线
| 原衢化铁路
| 衢化北三道
|
区片三
| 乌溪江
| 衢化北三道
| 原衢化铁路
| 46省道
|
乌溪江
| 46省道
| 衢州机场
| 衢江
|
区片四
| 区片一至三以外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