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卫生医疗方面,作为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注重医学科研,学术造诣深,在解决复杂疑难病症及常见病、多发病、危重病的诊治中业绩突出的。
五、评选程序
(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填写《金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推荐表》一式15份,并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1份。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的,由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单位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和组织考察,并向市评选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市评选委员会根据推荐材料和初审意见择优评选,提出拟选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
(一)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县(市)的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由县(市)政府予以奖励。
(二)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可优先推荐为省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和省特级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等省级以上有关荣誉称号人选,并作为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之一。
七、考核与管理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创新业绩。在县(市、区)的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委托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专业技术特长,支持和鼓励其积极开展科研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推进所从事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和产业的优化升级。
(三)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努力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妥善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条件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要及时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他们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工作调动等有关情况。
(四)加强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着力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支持其参加国内外的专业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