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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8〕8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4日

  金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一、为激发我市广大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造就一支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各类研发机构中直接从事产品开发、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等工作,在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作为学科技术带头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
  三、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批一般不超过10人,不重复评选。
  四、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以项目负责人且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实际承担或完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的。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为主要完成人员(排位前两名),并获以下奖项之一的: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奖成果1项以上的;2、获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成果1项以上,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成果2项以上的;3、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1项以上,或二等奖的成果2项以上的。
  (二)在专利工作方面,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8项以上,其技术或产品产业化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农业科技应用、推广方面,从事基层农业科技工作15年以上,积极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为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或转移农村劳动力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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