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市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监测评定标准按下表执行:
项 目
| 浓度
| 质量控制
|
化学需氧量
(mg/L)
| <50
| 相对偏差的绝对值≤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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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 相对偏差的绝对值≤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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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相对偏差的绝对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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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mg/m3)
| <715
| 绝对误差≤57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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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相对准确度≤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