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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金政办发〔2009〕8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低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市中心医院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000元;市中医院、人民医院、第二医院、金华广福医院等三级医疗机构调整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调整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调整为300元。
  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按市中心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减半执行)。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适当调整分段报销比例
  (一)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市区城镇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调整后的分段报销比例为:
  1.在职职工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8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9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95%;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2.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92.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95%;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97.5%;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5%。
  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总额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二)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调整后的分段报销比例为:
  1.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8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85%;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2.其他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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