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工作,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建立部门间分工协作、责任明确、高效互动的协调协作、信息沟通、专项检查机制,完善监督抽查、专项执法、督查督办的监管措施,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经营、使用行为。质监、建管、公安、工商、技术检测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要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分析建设工程材料经营、使用质量状况,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规范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检测及其他建材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协作与配合。
2.信息沟通。相关部门要及时交流沟通相关建材产品质量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市质监局应及时向市建管局通报国家对建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情况)、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结果;市建管局应及时向市质监局通报建材产品日常质检情况、建设施工单位对建材产品质量问题反映的意见等信息,以便对有质量问题的建材及时溯源追踪。
3.专项检查。质监部门结合“打假保建设”等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质量隐患以及用户、消费者举报投诉,与建管部门联合开展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查,也可根据双方工作需要开展抽查。抽查重点为生产许可证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建设工程安全的产品。建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中,联同质监部门及有关检测机构,对在建工程的建设材料进行抽查、检测,确保建材工程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安全。
(二)建档立制,全面监控
质监、建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的监管领域和环节,开展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建材生产、销售、租赁及开发商、施工单位质量诚信档案,进一步完善不合格建材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重点建设工程材料巡查制度,掌握产品质量实情,实施动态监管;进一步强化建材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建立和完善相关建设工程材料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检验、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监管链条,督促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帐,保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所有重要建材产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严防问题产品走向市场,流入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