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绍政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绍兴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一)调整购房入户政策。凡在市区购买合法房屋(含存量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除未成年人单独落户外)凭房产证可办理市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经市人事部门确认的新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上浮20%。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并还清贷款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允许全市范围内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对低收入家庭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凡在市区企业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交房产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租房发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房屋的租金。
(四)实行购买普通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对个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已实行的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政策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止。今年内个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房的,可自主选择,申请契税、印花税补贴或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两种政策补贴中的一种。
(五)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对市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六)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七)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 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八)暂停向购房户收取房产登记等相关收费。对购买市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的经费缺口由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