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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模范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决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模范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决定
(绍政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注重“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持业务与队伍、打击与防范、服务与管理并重,创建了以“尊重群众、保护群众、服务群众、惠及群众”为主题的新型群众警务模式,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市政府决定,授予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模范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
  希望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各地各部门要以枫桥派出所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实际行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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