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非法金融活动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议。
(三)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
(四)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四、工作机制
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全市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谐的工作机制。
(一)预警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活动苗头,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报当地政府。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要积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已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做好相关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二)性质认定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重大案件或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注册地或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3.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
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三)依法处置
对已经认定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公安等相关成员单位移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地方政府负责处置,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联席会议组织协调”的原则,依法及时查处。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稳妥善后
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非法金融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地区的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