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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三、创新思路,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
  5.建立健全建园机制,加快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认真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幼园所的规定。凡住宅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地块,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总体规划,将配套托幼园所建设、移交作为住宅开发地块出让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规模,按照《浙江省幼儿园设计规范》建设配套托幼园所,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套托幼园所作为国有资产,应及时无偿移交教育部门。凡小区开发中已规划建设好的配套托幼园所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原未配套建设托幼园所的小区,应尽快建设到位。
  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根据新农村建设实际,结合绍兴市教育基本现代化乡镇创建工作,统筹制定农村幼儿园布点规划。各地中小学网点调整中产生的空置校舍,其功能仍为教育用房,其中适合开办幼儿园的应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幼儿园的新建和改建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幼儿园设计规范》。全市从2009年起全面启动幼儿园标准化创建工程。
  6.深化办园机制改革,满足多样化发展需求。
  进一步探索“政府主导、民办公助、自主发展”的城市学前教育发展模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正确引导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范其办园行为和收费标准。进一步深化绍兴市区学前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的考核机制,促使民办幼儿园健康规范发展。
  建立完善以公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为示范骨干、集体(村)办的中心村幼儿园为主体、个人办的幼儿园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办园机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承担农村托幼园所建设的责任。
  7.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绍兴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4〕11号)精神,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做到“三独立”:独立设置、独立法人、独立建账设户。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配备幼教专干和幼教辅导员各1人,负责对全镇托幼园所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完善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四、优化队伍,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8.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全市各类幼儿园应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相关社会保险。市财政逐步提高对市区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的补助标准,到2012年提高到人均每年1万元。各县(市)应设立相应的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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