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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8〕7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08〕172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绍政发〔2007〕85号)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2009年度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为190元,财政资助由90元提高到125元,其中镇财政补助25元;参合人员个人缴费由50元提高到65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不变,仍按2008年度标准执行。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缴费补助政策不变。
  二、明确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
  1.户籍在市区的农业人口,在自愿的前提下,不论是成年人还是在校学生,都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户籍在市区,被征用土地后“农转非”,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的人员,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提高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
  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由2008年的15%提高到2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的补偿比例由30%提高到45%;在市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补偿比例为15%不变。参合人员均可凭合作医疗证卡直接刷卡报销。其报销费用由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各镇(街道)所在区域范围内参合人员数及实际门诊工作量,经考核后拨付。
  四、提高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起付标准不变。
  2.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如下:
  起付线以上至8000元补偿50%;8000元以上至15000元补偿45%;15000元以上补偿55%。
  3.镇(街道)卫生院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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