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绍兴市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规范采购行为,不断提高采购实效,使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绍兴市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监督
(一)完善考核制度。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考核内容,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以及采购实施情况等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按规定上报。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要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政府采购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强化工作督查。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定期对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不断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三)加强履约和验收管理。各部门要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人,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物品验收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出现以次充好,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市质监局要加强对采购项目履约和验收情况的跟踪管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健全协作机制。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共同研究制定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等措施。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各部门要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与制定年度部门工作目标及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政府采购年度有预算,月度有计划。市财政局要把部门预算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结合起来,不断强化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组织采购;如确因特殊情况须采购的,相关部门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采购的,市财政局停拨相应的采购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