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并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依法经营和开发利用。
(四)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报酬,明确管护责任。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四、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期间,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商品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和林木采伐审批管理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凡未经批准擅自乱砍滥伐,造成生态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林木采伐管理新机制。
(二)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县(区)要加强林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三)加强财政扶持林业发展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重点公益林补偿增加投入,市、县(区)财政从2009年开始,要逐步把集体公益林,特别是要把未纳入国家补偿范围的集体公益林纳入地方补偿范围,补偿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珍稀树种培育、沼气建设等给予扶持。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年度投资建设。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用林权证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办法,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参照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政策,为集体林地经营者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大力加强林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民在营林、抚育、管护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县(区)、乡(镇)、村社营造和管护机制,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的管理和服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组织、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集体林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