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委发〔2008〕50号 2008年12月31日)
为了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对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市农村经济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动力。通过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落实林业“三定”等有关政策,我市一些集体林地已到户经营,但大部分集体林地权属不清,经营主体不明确,林地流转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影响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影响林业生产力的提高。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体制,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改善全市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全市有集体林地654万亩,分别占总土地面积的39.6%和林业用地面积的72%,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激活林业生产力,充分发挥集体林地的潜能,对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搞好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安排,全力推进。通过改革,促进全市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