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及时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
第十九条 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上下级非税收入分成比例,须经国家或省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需上划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划解申请,市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及时划解、结算。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或下拨。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的安排使用由执收单位编报部门预算,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收支计划,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列入绩效评价的范围。执收单位在申请使用非税收入时,属安排项目支出的,应制定绩效目标,并按规定接受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非税收入的项目支出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使用安排支出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非税收入用于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资金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非税收入支出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支出拨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规定级次和程序进行拨款。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的核算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的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管理非税收入。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市财政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结报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