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集中汇缴”两种征收方式。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并按批准后的收入预算具体负责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任何执收单位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擅自设定或改变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将非税收入转移或变相转为经营性收入或其他收入,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需要,会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在市级商业银行选择确定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并按规定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任何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
第十四条 缴款义务人应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执收单位集中收缴的款项和依法当场收取的现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应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汇缴帐户的设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收缴、收缴信息录入和数据传送等工作。
第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符合退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付。经确认属于多收、误收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退付。
非税收入划缴国库的专项资金,发生退付事项的,按照国库退库程序规定办理退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必要时,政府可对非税收入进行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