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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79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理顺分配关系,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应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执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应依法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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