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84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群众出行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出租汽车经营面临一定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作出如下通知:
  一、市区和绍兴县出租汽车发票实施免费领用。市区出租汽车发票工本费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中列支,绍兴县出租汽车发票工本费由绍兴县财政实施补贴。
  二、市区和绍兴县出租汽车计价器实行免费检测,检测费用由市、县交通部门分别承担。
  三、调整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取方法,对新增、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原来的五年一次性收取改为分年度收取。
  四、国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后,根据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实际受影响程度,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五、实施出租汽车GPS监控中心与公安110指挥中心联网,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恶性事件。
  六、加快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建设,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七、建立出租汽车调度中心,开通市民叫车服务电话,减少出租汽车空驶里程,方便市民出行。
  八、鼓励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对三星以上(含三星)驾驶员以及获得汽车驾驶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二级及以上)、导游证(初级及以上)的驾驶员进行适当奖励。
  九、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十、加强多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营运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净化客运市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