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其中在绍兴市外的不少于2个。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代表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认定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等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后(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职责另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名单在《绍兴日报》和绍兴财税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再上报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在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绍兴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并由市政府向经认定的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调整

  第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绍市委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由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