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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绍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绍市委发〔2008〕47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市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至少应具备下列一项资格:
  (一)属于国家和中央部委的大企业(集团);
  (二)上一年度入选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
  (三)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选的中国500强企业;
  (四)上一年度入选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中国统计学会和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发展中心联合评选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
  (六)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经认定的“回归”越商等其它企业。
  第五条 具有上述资格之一的总部企业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可提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
  (一)在市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纳税登记在市区。
  (二)在市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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