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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2.政府补贴标准:市县两级政府各按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进行补贴。现补贴标准为市县两级政府每人每月各4元。政府补贴形成统筹基金。其中,市县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今后视统筹基金状况和中央、省转移支付情况适时调整。

  (四)享受待遇的条件。

  1.年满60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以上。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允许一次性趸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五)待遇结构及水平。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转移支付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构成,中央、省转移支付待省出台具体办法后实施;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申领养老金时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5%。从第16年起每缴费满一年增发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0.5%的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今后视中央、省转移支付数额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六)政府及部门的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和具体业务经办。

  3.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居)居民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4.农村养老保险费和养老金由社保部门直接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代收代发。

  三、工作步骤

  推进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全面摸清全市农民的基本情况,广泛听取农民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及建议,认真做好测算,为科学合理制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供决策参考。

  (二)制度制订阶段(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在分析调查的基础上,以省指导意见为框架,围绕“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和“百姓能接受、财政能承受”的基本原则,制订《梅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三)启动准备阶段(2009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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