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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二)提高公共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已建的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关键工业设施、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工作,尤其是1993年前建设的多层砖房、预制板房等建筑物要进行抗震性能普查或抽样调查,达不到抗震设防的要加固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城市老旧房屋的抗震性能普查。新建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筑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和《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文)要求,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按照高于所在地房层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教育、卫生等各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将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三)加强地震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整体规划,由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南平市区要以玉屏山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示范点建设为重点,结合城市新区开发和原有疏散场所改造,建立2个Ⅰ类标准应急避难场所,4个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各县(市)要在现有公园、体育馆、学校等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空旷场地,因地制宜地开展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疏散场地的规划改建,要在今后新建公园、城市新区建设中同步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并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民政、粮食、卫生等部门要逐步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机制,特别是地震应急救援的专用物资储备。食品、医疗等物资应建立平战结合的流动共享机制,有效利用各种应急物资资源。
  (四)积极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震后容易引发水库溃坝、尾矿库、泥石流、山体滑坡、地基塌陷、环境污染、易燃易爆等次生灾害源的专项普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报送安监、地震部门备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和防范。
  四、增强全社会共同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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