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有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技术合作方式、产权归属、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其中一份原件);
(4)申报单位或参加单位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须提供自筹资金承诺函(其中一份原件);
(5)属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议定书所确定的合作项目,须提供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议定书;属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所确定的合作项目,须提供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原文和中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单位为大中型工业企业的,须提供2008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各计划类别分别要求的附件材料:详见各计划类别附件。
(三)材料的装订
书面材料一律按A4纸张尺寸,按照“申报书”、申报材料附件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申报书”电子文档。
三、申报程序、时间与地点
(一)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将全套材料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指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在穗单位;无明确主管单位的,指所在区、县级市科技局);
2、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区县级市科技局、广州开发区及下属各园区管委会、高等院校和集团公司和中央在穗单位等项目组织单位归口报送项目;
3、各项目组织单位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控制申报项目质量,加具意见并盖章,于各计划类别指定的项目受理时间内,集中送至指定的受理点。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需全部加盖公章(申报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公章至少一份原件);
4、各项目组织单位上报项目时须提交《2009年申报项目汇总表》和汇总盘(光盘或U盘)(具体操作见申报系统)。
(二)项目申报受理时间
2009年4月1日-3日,其中各高等院校于2009年4月1日报送;中央在穗单位、广州开发区及下属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科技局于2009年4月2日报送;其他项目组织单位于2009年4月3日报送。
(三)项目申报受理点: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址:下塘西路37号1楼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发展部
四、形式审查
(一)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凡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本身不符合本指南申报条件和要求,或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含附件)不完整不准确(含电子文档),或出具的公证性材料不符合资质要求,或申报书填写内容不全(含印章、签名不全),或上报的《申报书》与电子文档不一致,或超过项目申报受理日期,或申报程序有误等的项目,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二)形式审查结果将于受理截止后一个月内在广州科技网上公布,供各项目组织单位查询。
(三)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五、其他事项
(一)市科技局将根据当年项目组织的重点和申报的情况(技术领域分布、项目数量、市科技发展战略等)对带动性大、覆盖面广、集成度高、示范性强的项目进行整合、招标或组织策划。
(二)2009年度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实行限项申报制 (具体申报限项数将通知项目组织单位)。
(三)本指南仅作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引,不作为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承诺。
(四)咨询: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发展部,咨询电话:83571897、83570892,传真:83571897,联系人:张文、徐添明、刘溉。
(五)投诉受理:市科技局监察室,联系电话:83124676,电子邮箱:kjjyxq@gzst.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