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Ⅱ级应急响应
(1)当水情预报将发生20年一遇洪水,坝前水位继续上涨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确认预警信息,报市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并通报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市移民局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后,立即进入防汛应急状态,有关部门人员实行昼夜值班,指导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按预案转移安置移民群众,及时落实转移安置中发生的各项经费,视灾情发展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转移安置。
(3)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响应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立即通知乡镇移民办启动Ⅱ级响应。移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负责人率有关人员到沿江查看灾情。有关乡镇政府、移民办立即组织受洪水威胁的移民群众,按度汛应急预案制定的转移路线,有序向安置场所转移。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通过市移民局信息管理系统,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实现互联互通,高效有序处理防洪应急信息。
4.4 指挥和协调
移民安全度汛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和相关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承担具体协调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1 发生重大洪水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市移民局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防汛救灾,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4.2 发生特别重大洪水时,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级移民部门、成员单位和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参与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机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指挥长确定,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有关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成员由指挥长确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完成现场的抢险救助、人员疏散、安全防护、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社会动员、灾害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4.5 抢险救灾和紧急处置
4.5.1 发生重大洪水时,由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应急预案,并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在辖区范围内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4.5.2 发生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灾情进行监控,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供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
4.5.3 处置洪水灾害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4.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