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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章 防范避税

  第三十二条 各级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开展反避税调查;要注重日常税收管理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避税疑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和调查。要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调查力度,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纳税人开展反避税典型调查,形成重点突破,逐步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要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实施重点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

第九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加快建设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增强现有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要积极参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需求,测试应用功能,尽早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

  第三十六条 各级要积极推广运用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统一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升级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各级要加强申报数据的采集和应用管理,确保及时、完整、准确、畅通、高效。

第十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的情况,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优先将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年轻税务干部充实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市州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县市区局税政科要确保有1-2名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企业所得税税源集中的地区,可单独设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职责,坚持培训与实践相结合、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省局每年至少举办1期企业所得税业务师资(骨干)培训班;市州局每年至少举办2期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并尝试将业务骨干送到企业实习锻炼;县市区级局每年至少举办3-4期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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