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对汇算清缴实行全程管理与服务,广泛宣传发动,按时提供表格,开展咨询辅导,做好涉税审批,倡导电子申报,受理审核资料,及时办理补(退)税,实施催报催缴,汇算清缴申报率必须达到100%。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揭示税源变化,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按规定及时上报各项汇算清缴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要引导和发挥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醒自行汇算清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或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
第七章 强化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努力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等纳税评估工作体系。根据行业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运用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确定评估重点环节和主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确定重点对象,依次进行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要运用税收征管软件,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涉税数据和信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省局和市州局要按照分行业管理的要求,实行数据集中,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并以此为依托,逐年按行业设立省级或者市州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第三十条 对重点税源户,应一个季度或半年进行纳税评估;对异常申报户,适时实行评估。对不同时期的同一纳税人或者同一时期的同一行业偏离标准值在30%以上的成本项目,以及突增突降幅度在30%以上的费用项目,应作为异常的成本费用项目实施重点核查。涉嫌偷税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对省内跨市州汇总纳税的企业,其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由省级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或指导,对市州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的企业,其管理方式由各市州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