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级要突出服务重点,在新税收政策出台、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等重点环节,以及针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应积极利用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台、上门宣传辅导、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扎实开展税法咨询和辅导,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要创新服务方式,健全和完善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开展绿色申报通道、“一站式”(一窗式)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要约服务等特色服务活动,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可设立单独的办税工作室。
第五章 核实税基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夯实税源基础管理,定期进行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积极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与统计,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
加强与国税、工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开展信息比对,掌握户籍信息,协调好国、地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落实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以及财务会计软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引导企业建账建制,督促企业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和现金交易管理制度。
建立重点税源台账制度,省局对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建立重点税源台账,其税源变化情况由市州局分季度上报。其他重点税源户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和监控。
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税收合作,建立健全对跨境交易、境外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跨国税源的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重点要关注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上的差异,指导和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要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依据企业的发票、收据、经济合同、自制凭证、账簿、文件、电子数据等,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对特殊收入事项,如非货币形式收入、境外所得、分期确认的收入(包括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要及时核实其申报纳税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前扣除项目的核查力度,加强发票等原始凭证核查,核实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