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保证仲裁员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
第三条 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第四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确信自己具备解决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 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二) 审理期限内外出20天(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三) 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四) 因其它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五) 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第五条 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签署声明,说明其独立与公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置疑,并保证安排时间,认真、勤勉、高效地解决案件争议。
第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第(三)项"其他关系"系指:
(一) 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2年的;
(二) 担任或者二年内曾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律顾问的;
(三) 为本案提供过咨询的;
(四)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