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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中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5、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系统广泛开展廉政文化“上窗口、进工地”等活动,并利用媒体网络广泛宣传廉政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举办廉政教育专题讲座,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与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结合起来,在厅机关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
  (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1、健全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厅党组议事规则和厅务会议事规则,明确重大决策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强化决策责任,切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议事、情况沟通及监督检查,加强对民主集中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制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
  2、健全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意见》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标准》的具体意见。严格执行《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四个一”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3、建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制定《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务规范化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层级监督管理办法》。(责任部门:村镇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城市规划处、监察室)
  (三)强化监督制约
  1、加强对厅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一是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围绕城乡规划实施监督。认真实施《黑龙江省城乡规划层级监督管理办法》,防止和纠正不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破坏生态环境,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重复建设等行为。围绕改善民生实施监督。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围绕节能减排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监督检查,促进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和节能改造;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落实减排工作。围绕新农村建设实施监督。坚决纠正新农村建设中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三是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要民生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单位和个人重大利益调整及事关社会稳定事项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厅党组会和厅务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做到民主集中、科学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四是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及违反规定插手工程招投标、城乡规划以及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实行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登记备案和变更报告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处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职务发生变动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问题。五是加强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对厅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厅直属单位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党组对厅直属单位党委委员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廉政承诺、廉政考核、述职述廉等项工作,坚持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即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发现不廉洁行为进行诫勉谈话、群众有反映时进行警示谈话;领导干部上任时必须作出廉政承诺,年终必须向厅机关党委和驻厅纪检组写出廉政情况报告,个人或家庭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驻厅纪检组报告。六是支持和保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规定,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加强对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协助厅党组和厅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相关业务处室)
  2、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一是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规范干部任用前征求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内容和方式。2009年制定《对拟提职的干部实行廉政测评实施意见》,实行对拟提职干部廉政测评。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关”。二是对专项资金计划与分配的监督。加强对《省级专项资金厅内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处室按照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程序,严把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关。明晰责任主体,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防止发生滥用资金分配权力等问题。三是对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监督。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监督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审批内容、程序、条件、时限、收费等,并向社会公开。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程序,建立行政审批各个环节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和办事公开,实行即时办结制、承诺办结制、联合办结制和特事特办制,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完善审批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四是对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定,规范建设行政执法监察行为。实行阳光执法,对案件的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办理时限、执法结果及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法规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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