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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四、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联席会议负责人临时决定召开。
  具体事项:
  一、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三、联席会议根据全市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市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近期火灾形势及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五、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各成员单位;
  六、联席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15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会议落实情况,并综合(半)年度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八、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市性消防工作部署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行文,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行文。
  第六条 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消防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飞每季度统计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数据,汇总消防工作情况,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探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落实工作对策,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各成员单位主要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市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二、四、十四、二十四、二十五、五十一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督促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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