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关于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穗民〔2008〕2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其他地方性津贴补贴待遇问题明确如下:
凡我市接收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享受接收安置的区、县级市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退职人员的津贴补贴待遇。所需经费由各有关区、县级市财政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