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咨询经纪类、鉴证评估类、公证仲裁类等机构,要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粤机编〔2007〕5号)精神进行改革,逐步向民间性社会组织发展。政府部门原设立的以经营服务为主、具有竞争性和中介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进行剥离和脱钩,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立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入口登记工作,强化准入管理。由各类登记管理机关牵头,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分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清理整顿基础上限期办理登记。对名存实亡或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全面清理、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监管方式。
1.明确政府监管职能。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发展规划、政策制订和综合协调。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联合有关部门督促和监督各项政策的执行和实施;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各类活动提供服务;推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对社会组织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和业务活动等进行业务指导,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强化日常监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积极提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建议,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建立综合监管机制。逐步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完善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3.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开展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的立法调研,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和发展空间,重点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府资助、政府采购、资产界定、信息公开、评价体系、监管机制等进行规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社会组织立法方面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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