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指导和沟通协调。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转移出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有关社会组织设立为期3年的指导期,切实对其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管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期内发现该社会组织不具备承接条件或所转移职能不适宜由该社会组织承担时,政府部门按程序收回相应职能。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制订涉及社会组织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应主动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整优化布局结构。政府要监督、指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和有序准入,避免无序竞争。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择优扶持,积极推动社会组织重组和优化改造,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打破行业、地区封锁及行业垄断。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按照优化、效能原则进行重组。重点推进政府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整合,全面提高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
(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抓紧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支付费用;或采取“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为确保改革取得成效,可先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试点,在此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促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采取购买服务、项目招标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在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五)完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规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切实解决有关登记障碍。尽快研究制定适应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营造留住人才的环境和条件。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鼓励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积极参政议政。
五、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