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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广州市民政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说明:1、未能一次性办结的非来电咨询类业务,需填写此告知书;
  2、一次性办结的不需要填写此表;
  3、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由首办经办人员留底备查。

  广州市民政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广州市民政局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穗府办〔2008〕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局机关处室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提出投诉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 公布的投诉电话、面谈等形式,对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提出投诉请求的组织和个人。

  对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公务员投诉的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投诉人对局机关公务员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广州市民政局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广州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投诉人对局机关处室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局属单位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广州市民政局投诉。

  第四条 成立广州市民政局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小组(以下简称督查小组),由局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局机关党委、宣传法规处、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下设督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督查办设在组织人事处,主任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兼任,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各指定1名人员为工作人员。

  督查小组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局公共服务行为有关规定,制定加强公共服务的措施,对有关处室、有关单位及其公务员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是否有效进行认定,提出奖惩方案和处理意见。

  督查办负责落实加强公共服务的各项措施,向社会公布各项制度和监督电话。实施对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投诉案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指导、跟踪和督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办理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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