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承办的处室、具体工作地点及办公电话等;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六)对涉及多个处室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或者按业务办理程序本人不得先行受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咨询了解或者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得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
(七)对本人岗位职责范围的业务,应当逐件附《广州市民政局首办流程登记表》,详细记录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做到全程跟踪,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八条 首办责任处室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处室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本处室承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并答复服务对象;
(三)对本处室与其他处室共同办理的事项,本处室是首办责任处室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应当告知和督促相关业务处室按时办理。各相关处室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处室履行相应职责后,首办责任处室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处室原因影响到首办责任处室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处室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九条 局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局机关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处室按规定办理;
(二)对局机关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处室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
(三)对局机关与其他市直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局机关是首办责任机关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告知相关机关按时办理。各相关机关履行相应职责后,局机关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关原因影响到局机关不能按时办理的,局机关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事项,负责具体业务的处室是首办责任处室;不能确定首办责任处室的,由共同办理处室协商确定首办责任处室;确实难以确定首办责任处室或者对确定首办责任处室有争议的,由局办公室指定或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