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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广州市民政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广州市民政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民[2008]21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服务投诉办理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8]115号)的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广州市民政局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广州市民政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反映。

  2008年9月27日

  广州市民政局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公务员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局机关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

  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局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处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并回复服务对象(包括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民政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公共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处室是指机关的内设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广州市民政局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受理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处室和局机关,分别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处室和首办责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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