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洪泛区、地质灾害区(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区域)和有隐患的水库(水电站)、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三、工作机制和职责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教育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担任。市教育、发改、监察、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政府在成立宜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成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推进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为主任组成单位。推进办公室具体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推进办公室的通知》(宜府办字〔2009〕68号)。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主任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办公室成立若干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各地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必要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审核、汇总各县(市、区)校舍加固改造、迁移避险和综合防灾方案、工程建设规划、投资计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检查、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每月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