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民爆、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水利、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行业领域企业单位的安全检查,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紧密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检查内容,并负责实施。
四、检查方法
这次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普查,市安委会组织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市政府各检查组每到一个县区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听取总体情况汇报,详细查阅会议记录和文件资料,并要深入生产一线、深入现场,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市级检查组对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危化企业检查率达到100%。
五、严肃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为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督促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单位切实落实两个主体责任,这次安全大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临汾市“9?8”尾矿库溃坝事故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委关于处理“9?8”事故的决定精神,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有关精神,严肃党纪政纪,切实加大对安全责任的追究力度。
1、经检查发现,凡企业单位安全整治后仍存在应关未关,应停未停、应整未整的,特别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对有关企业单位要重处重罚,坚决实施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投资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乡(镇)辖区内安全整治后仍存在该关未关、该停未停,该整未整问题,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乡镇党委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免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县区辖区内安全整治后仍存在该关未关、该停未停、该整未整问题,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县区委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免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安全整治后监管范围内仍存在该关未关、该停未停、该整未整问题,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精心组织,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