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妇女的《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
(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费用收据和清单等;
(六)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
第四十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既有住院医疗费用,又有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学生儿童发生的意外伤害费用,以及育龄妇女发生的生育费用,包括在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两个过渡户必须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收入户、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归集和医疗费用的拨付。
第四十三条 收入过渡户暂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收入过渡户应及时划转到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支出过渡户暂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用于拨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及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过渡户除接收支出户拨入的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四十四条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结时,按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